吉省直公字〔2026〕2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更好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阶段性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
(一)优化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标准。缴存人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转公”贷款时,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优化还款能力核定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比例上限,由50%提升至60%。
(三)取消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单位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挂钩。
(四)提高双缴存人家庭贷款额度。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缴存人及配偶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
上述(一)至(四)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
(一)调整“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时限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降低为“6个月(含)以上”,且近6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限新建商品房贷款)执行15%首付款比例的,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标准执行。
三、加大对特定群体购房支持力度
新市民、青年人及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
四、开展“带押过户”业务
缴存人与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住房产权人交易房屋时,可通过“带押过户”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支持还款方式变更
借款人可在还款期内申请变更1次还款方式(即在“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之间变更)。
六、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危旧住宅更新
(一)支持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城镇危旧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贷款首付、额度、期限以及落实抵押(担保)方式参照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自有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进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其产权人及配偶可就个人实际出资额申请一次性提取或按偿还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缴存地唯一住房在原拆原建期间,产权人及配偶可按租房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上述提取情形均不受“不同情形申请提取需间隔12个月”的限制。
七、优化补贴住房物业费支出提取情形
缴存人(或配偶)名下有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每间隔12个月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补贴物业费支出,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及时办理的不予补提。
取消补贴住房物业费支出提取与其他提取情形时间间隔的限制。
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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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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