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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6 17:47: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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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直公字〔2026〕1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更好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新增“其他住房消费支出”提取情形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物业费支出。

缴存人在12个月内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且本人(或配偶)名下有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每间隔12个月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物业费支出,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未提足的额度不予补提。

采取定额提取方式:房屋地址在长春市区的,每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房屋地址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省内其他地区的,每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年。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本通知施行后,缴存人(或配偶)购买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应自满足全款购房提取条件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之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契税支出。

本通知施行后,缴存人(或配偶)购买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契税支出。应自满足全款购房提取条件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契税支出,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

“其他住房消费支出”提取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省直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90%(含)等情况时,暂停执行。

二、优化电梯提取情形

支付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费用的,缴存人可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加装或更新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既有住宅应在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既有住宅产权人可为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

三、调整异地全款购房提取申请时间

全款购买拥有所有权新建自住住房,购房地不在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的,缴存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满半年后申请提取。

四、提高购买新建商品房(限毛坯房)贷款额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限毛坯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增二套贷款调整利率

本通知施行后,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其贷款所抵押的住房被确认为家庭名下当地唯一住房的,可申请将贷款利率调整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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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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