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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7 16:18: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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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直公字〔2025〕7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宜居、优居”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延长以下阶段性使用政策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期限

(一)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二、延长阶段性提取政策购房时限

(一)阶段性支持新建商品房首付款提取

本人及其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二)阶段性支持代际互助提取

缴存人可就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全款购买的新建自住住房,或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贷款购买的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全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贷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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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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