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直公字〔2025〕4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高品质住宅建设,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
二、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提高购买高品质住宅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购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好房子”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不叠加其他上浮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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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