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直公字〔2024〕6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延长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政策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二、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调整全款购房提取时限
取消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五、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
取消“在吉林省内各地市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者有效工作证明;在吉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的政策限制。
据“四”、“五”,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在本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住房申请提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变。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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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