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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14:5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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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直公字〔2024〕5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压力,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付购房款。职工签订《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后,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位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银行签订协议的资金监管账户。全款购房的合计直付额不超过总购房款,贷款购房的合计直付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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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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