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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24-08-30 16: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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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直公字〔2024〕4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帮扶救助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的唯一自住住房因地震、火灾、洪涝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在事件发生后的12个月内,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不受“须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及“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提取额度不超过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标准。

二、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获得临时救助后的12个月内,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但同一事项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应对突发事件实际支付费用与获得救助款的差额。

三、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凭低保资格相关佐证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以上述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我中心现场踏查或者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核实,无误后予以办理。职工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等予以配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不变。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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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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