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3次。对申请过两次且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龄由原来的不得超过29年,调整为不得超过40年,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房龄在5年内的,首付不低于20%;房龄超过5年不满20年的,首付不低于30%;房龄超过20年的,首付不低于40%;
3.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