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公函﹝2020﹞7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现将中心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阶段性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一)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可通过拨打“96899”客服电话进行业务办理预约,中心服务窗口将按照预约号码受理业务,预约业务办理完毕后再受理非预约业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疫情防控期间,推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疫情解除后再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四)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尚未开通单位网厅业务且当月各项缴存数据没有变动的,可以通过“96899”客服电话预约登记办理缴存核定和单位入账业务,待疫情解除后再恢复窗口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一次性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间部分还款和租房提取等限期办理的提取业务,在疫情期间达到有效期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其中,一次性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及贷款期间部分还款提取,其提取总额为业务办理时账户的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租房提取一个自然年度只允许提取一次。
(二)2020年2月16日前(包括2月16日)已办理完商品房登记(二手房已在我中心办理完贷款登记)手续的缴存职工,在放款之日起6个月内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业务。在疫情期间达到有效期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其提取总额为业务办理时账户的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逾期记录不报送征信部门。
疫情防控期间中心出台的文件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