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直公字〔2018〕6号
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规范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真做好基数调整工作。
三、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审核省直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四、规范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最终解释权归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所有。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