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防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现就规范银行系统内部职工消费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通过购房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的购房合同,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为准,即备案为一次性购房的房产,可通过一次性购房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备案为贷款购房的房产,可通过贷款购房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针对备案信息为一次性购房,而持银行内部的贷款购房合同按照贷款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即日起中心将不再受理此方式提取。
三、为维护缴存职工利益,保证职工再次购房时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已经提取过公积金的职工,中心将按照上次提取日为结清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