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二、调整内容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8,949元。
三、上限核定
长春市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5,796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规定,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949元(115,796元÷12个月×3倍)。职工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8,949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8,949元作为职工2025年缴存基数。
四、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以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
(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