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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8 16:57: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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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目的

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购房经济压力,促进合理住房消费。 

二、调整依据

(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2号);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降低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进一步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有效减轻刚性及改善性群体前期购房资金压力。

(二)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原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允许有多次购房需求且已结清之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缓解职工购房经济压力,更好满足住房改善需求。

(三)提高购买高品质住宅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购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好房子”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不叠加其他上浮政策)。该政策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支持职工住房改善需求,促进高品质住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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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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