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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13 16:10: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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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目的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GB/T 51353-2019);

(三)住建部工作会议精神及吉林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

三、《提取办法》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共七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和适用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包括可申请提取的情形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时限,包括各情形对应的提取额度如何计算,提取时限如何界定;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包括申请渠道、授权承诺的签署、审核时限、提取支付;

(六)监督与罚则,明确了对违规提取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四、主要政策调整条款解读

(一)优化多套住房职工家庭提取政策

新政策: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且没有未结清的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由选择一套房源申请提取,使用不同住房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原政策: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取房屋以上年省直公积金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照《细则》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

修订后,多套住房职工家庭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提取房源,更好满足职工需要。

(二)取消提前部分偿还及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提取的时间限制。

新政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还贷期间每提前部分还款一次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现金支付金额。提前结清还贷本息的,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现金支付金额;已按年提取还贷本息,不足12个月办理提前结清提取的,应根据实际还款月数扣除相应多提取的金额。与同一套住房的还贷本息提取无需间隔12个月。

原政策:提前部分还款及贷款(提前)结清的,可在还款或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

修订后,取消了提前部分还款及提前结清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12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新条款执行前已经结清购房贷款,但因12个月办理时间限制未就现金提前结清部分的金额提取过的,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和配偶可申请一次性补提。政策溯及所有未及时办理超期情形,最大程度提供政策支持。

(三)优化死亡提取政策

新政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能够提供死亡职工名下有效一类储蓄卡或储蓄卡账号的,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申请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一类储蓄卡;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提供死亡职工有效一类储蓄卡或储蓄卡账号的,仍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证明材料。

原政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应当由继承人申请提取,提取资金应当转入合法继承人名下一类储蓄卡。

修订后,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材料及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即可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有效的一类储蓄卡,降低因办理公证等手续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为避免争议和纠纷,继承人须在办理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尽到保管义务、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等事项。

(四)进一步明确对骗提行为的惩戒措施

新政策: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中心可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自骗提行为认定之日起记载职工不良信用,取消职工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款;经责令限期退款、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职工且情节严重的,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中心解除不良信用登记:职工未提取资金且不良信用登记满1年的;职工已提取资金但能够主动退回,从全额退回之日起满1年的;不良信用登记满5年的;职工在不良信用登记期内退休或死亡,职工(或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解除的。

原政策: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要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利,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对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保留了对骗提职工五年内不允许提取和贷款的处罚规定,并对惩戒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包括职工骗提后纳入不良信用登记和解除的条件,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骗提行为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对骗提行为的惩戒措施更加全面、明晰、合理,更具操作性,既有效惩戒骗提行为,又保护其合理权利,同时更好维护其他缴存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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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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