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调整依据
(一)《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
三、主要内容和解读
(一)将现行的阶段性提高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有共同借款人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8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即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1.提取条件。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2.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且不应超过申请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提取方式。职工可委托省直公积金中心将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直付购房首付款),预售商品房划转至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收款账户,现售商品房划转至开发企业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的基本账户;也可先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贷款放款后申请提取。
4.委托直付购房首付款办理流程
①确认委托直付金额。职工确认委托直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后,交付自筹部分的资金,并与开发企业一起向省直公积金中心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②签订购房合同。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办理流程
①省直公积金中心贷款放款后,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主为职工配偶时提供),到省直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
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放款后,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借款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主为职工配偶时提供),到省直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
6.其他事项
①因职工个人原因、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情况,导致委托直付的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应自行补齐全部购房首付款金额;
②若职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未成功签订或解除的,开发企业或职工应无条件将已转账的提取金额足额退回至省直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省直公积金中心重新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③未尽事宜参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执行。
(四)取消对全款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职工在具备提取条件后,可结合自身需求自由选择提取时间。
为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的真实性,对以下提取业务的申请时间作出调整:一是就全款购买的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签发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二是就配偶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应自结婚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
(五)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即取消“在吉林省内各地市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者有效工作证明;在吉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的规定。
据“四”、“五”,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在本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住房申请提取。
------------------------------------------
(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