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目的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精神,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压力。
二、调整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职工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为购房家庭),可委托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位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银行签订协议的资金监管账户,用于直接支付购房款。
(三)全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全款购房家庭委托直付的,合计直付金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与已交付定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委托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直付额小于购房款的,剩余房款部分可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
全款购房家庭未委托直付的,可依据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
(四)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购房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允许贷款购房家庭提取首付款。委托直付的,合计直付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与已交付定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委托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首付款未提足的,职工家庭可在贷款放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补提一次。未委托直付的,在贷款放款后的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商贷购房家庭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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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