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目的
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帮扶救助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调整依据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16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的唯一自住住房因地震、火灾、洪涝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
提取时间:在事件发生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提取额度:不超过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标准。
(二)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获得临时救助的。
提取时间:获得临时救助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提取额度:同一事项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应对突发事件实际支付费用与获得救助款的差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的账户余额。
(三)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间:随时申请,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提取额度:以申请时的账户余额为限。
以上述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我中心现场踏查或者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核实,无误后予以办理。职工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等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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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