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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6 15:0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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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调整目的

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政策调整依据

(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

(四)《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16号)

三、政策调整内容

(一)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

政策调整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在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不是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5%)。

(二)执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政策调整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优化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

政策调整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四)调整贷款次数计算方式

    按照住建部规定,职工最多可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调整后,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加大对院校毕业生贷款支持力度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对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在我省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放宽余额比例限制等”要求,对应制定贷款优惠政策:在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六)阶段性提高贷款最高限额

政策调整后,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此项政策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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