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目的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
二、政策出台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办法》原文: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顺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解读:
办理商转公贷款,可为贷款职工节省利息支出。
例:职工张先生申请商业贷款65万元购买某小区一套房产,贷款利率4.9%,贷款年限23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应还利息总额43.49万元。还贷3年,剩余本金60万元。如继续按商贷偿还,需支付利息34.28万元。办理商转公贷款后,公积金贷款60万元,贷款利率3.1%,贷款年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需支付利息20.58万元。相比商业贷款可节省利息支出13.7万元。
职工可根据个人实际选择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先还后贷方式办理程序较为简单,但需职工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贷款;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低于原商业贷款需偿还额度时,差额部分需由职工自筹。
2.《办法》原文: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符合中心对公积金贷款关于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六)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解读:
借款人应为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缴存职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和其他公积金机构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