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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6 14: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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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精神,充分分析疫情对缴存单位和职工等的实际影响,争取和保护职工切身利益,省直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5%)。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该项政策到期后,缓缴单位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需及时恢复正常比例,因降低缴存比例少缴存的无需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和提取。

解读:

考虑缴存单位受到疫情影响缴存困难,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5%)。缴存单位可通过网厅或预约窗口办理,并简化申报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比例调整/缓缴申请表》纸质版;

2.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等相关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延长提取时限。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或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提取条件,因疫情管控超过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解读:

原政策规定,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形申请提取的,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或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以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情形申请提取的,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以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情形申请提取的,可在还款(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按本次惠民政策,上述提取情形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例:职工李某2021年4月1日提前结清了购房贷款,按原有政策,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可以提取偿贷部分。因2022年3月疫情管控导致无法办理,此种情况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2.放宽租房提取时限。2022年度租房提取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限制,可提前一次性提取2022年额度。

解读:

原政策规定职工以租房情形提取公积金的,两次提取时间应间隔满12个月。《通知》实施后,2022年度提取不限时间要求。

例:职工陈某于2021年11月1日以租房情形办理过2021年度额度提取,按照原有政策2022年11月1日后方可提取2022年额度,按本次惠民政策,2022年度内的任一时间均可提取。

3.补充还贷提取额度。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因疫情管控导致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间隔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月将疫情管控期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申请额度。

解读:

原政策规定再次提取的,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按本次惠民政策,因疫情管控造成职工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可将疫情管控期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申请额度。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放宽申请贷款缴存时间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

2.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

3.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4.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5.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长期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解读:

上述政策调整,包括放宽申请贷款缴存时间要求、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和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现安居愿望。

例1:职工张某购买新建商品房,产权面积150平米,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此次政策调整,在2022年12月31日前,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原为40%)。

例2:职工王某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已还清,按此次政策调整,在符合其他条件下,即可申请第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需间隔2年),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原为5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6.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中心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

异地贷款业务的开通,解决了部分在长以外城市工作生活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

7.实施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因疫情原因造成在我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解读:

因疫情管控造成出行困难等原因,导致部分贷款职工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对此类情况,无需借款人申请,我中心不作逾期处理,宽限至2022年9月30日。

8.降低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我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没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开发企业。

解读:

我中心已于2020年1月起停止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新的合作项目不再收取,此次继续推出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保证金留存比例优惠政策。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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