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区域
长春市行政区。
二、执法对象
(一)辖区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辖区内未按规定比例和基数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执法范围和权限
(一)经执法人员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2.单位录用新职工30日内不为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经执法人员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单位未按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执法职责
(一)受理职工投诉举报;
(二)负责对未按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规定时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户缴存单位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调查程序;
(三)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或限期催缴程序;
(四)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或划款。
五、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稽查科负责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