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调整方式
已开通单位网厅的,可通过单位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未开通单位网厅的,需经办人到窗口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1880元。
(四)2023年12月份已汇缴完毕的单位可进行拷盘。已开通单位网厅的,可通过单位网厅中账户查询下的个人信息查询页面下载调整基数模板;未开通单位网厅的,需经办人到窗口拷盘。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