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直公字〔2024〕3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在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不是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5%。
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四、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六、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七、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政府确定的住房套数查询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