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申请条件
职工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四、办理材料
本人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
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
注:下载表格:《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转移下载。 |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中心个人网厅、中心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平台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17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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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