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三、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正常缴存或曾经缴存过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材料
本人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
职工本人身份证。 |
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法院查询的,提供:执行法官工作证原件、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律师查询的,提供:律师证原件、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查询并打印相关查询结果,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中心个人网厅服务渠道可查询并打印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申请人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吉事办”、建行综合柜员机等服务渠道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4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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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