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物业费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条件
缴存人在12个月内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且本人(或配偶)名下有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每间隔12个月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物业费支出,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及时办理导致未提足的额度不予补提。
四、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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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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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利人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2. 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 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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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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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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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载表格:《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提取下载。 |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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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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