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申请条件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随时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办理材料
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
1. 职工本人身份证; 2. 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 低保资格相关材料。 |
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
注:下载表格:《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提取下载。 |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
(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