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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指南

提取业务指南

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5-05-15 13:5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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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

三、申请条件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及其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且不应超过申请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办理材料

申请委托直付购房首付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2. 购买期房的提供房屋认购协议,购买现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省直公积金中心贷款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主为职工配偶时提供);

2.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非省直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借款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主为职工配偶时提供);

3.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贷款购房的另需提供房屋所在地

有效工作证明。

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注:下载表格:《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提取下载。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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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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