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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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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4-08-23 2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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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方可提取。

四、办理材料

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 职工本人身份证;

2. 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注:下载表格:《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提取下载。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中心个人网厅、微信小程序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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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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