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配偶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材料
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
1. 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异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吉林省内各地市州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工作证明;在吉林省外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户籍证明; 2. 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 不动产权证书; 4.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5. 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6. 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7. 如本次申请提取时系统中有另一套房屋贷款未结清提取记录,需提供该房屋的贷款结清证明。 |
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
注:下载表格:《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提取下载。 |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中心个人网厅、微信小程序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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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