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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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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4-09-13 14: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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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需单位先办理账户封存。办理提取时需继承人本人到窗口申请,有多个继承人的需继承人全部到场。

四、办理材料

提取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 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2. 继承人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 职工死亡证明;

4. 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公证书中必须明确各自的继承份额及提取办理人。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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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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