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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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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4-09-13 14: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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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应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且能够提供死亡职工名下有效一类储蓄卡或储蓄卡账号的,也可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一类储蓄卡或储蓄卡账号。

四、办理材料

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一类储蓄卡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继承人身份证

2.职工死亡证明;

3.死亡职工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4.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资金转入继承人名下一类储蓄卡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继承人身份证

2.职工死亡证明;

3.继承人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4.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5.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公证书中必须明确各自的继承份额及提取办理人,全部继承人须同时到场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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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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