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棚户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应自满足提取条件之日起申请一次性提取。
四、办理材料
(一)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利人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房屋权利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2.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所购拆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4.扩大面积款发票;
5.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免税相关材料。
注: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可通过联网共享政务数据获取的,无需职工提供。
(二)他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3.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吉事办”微信小程序、“吉事办”APP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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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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