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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指南

提取业务指南

购买廉价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2-09-14 09:03: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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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购买廉价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职工购买廉价房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配偶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同一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购买该住房的职工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

四、办理材料

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 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2. 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 保障房协议书;

4. 入住通知书;

5. 收款收据(须房地产开发商盖章);

6. 如本次申请提取时系统中有另一套房屋贷款未结清提取记录,需提供该房屋的贷款结清证明。

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注:下载表格:《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提取下载。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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