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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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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非省直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

发布时间:2024-02-08 08: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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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非省直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职工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首次提取应在偿还贷款行为发生两个月之后,偿还贷款期间内每年可提取1次,两次提取的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前部分还款的,可在还款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前部分(结清)还款的,可在部分(结清)还款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取房屋以上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

四、办理材料

首次提取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 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吉林省内各地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工作证明;在吉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

2. 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或反担保抵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5. 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

6. 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贷款自然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需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结清证明;

7. 如本次申请提取时系统中有另一套房屋贷款未结清提取记录,需提供该房屋的贷款结清证明。

再次提取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2018年4月份之后已在中心产生过提取记录的贷款购房,再次使用该套住房申请提取的)

1. 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2. 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 相关银行出具的最近2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

4. 配偶为非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缴存的需提供配偶的提取当年的缴存提取证明(如配偶的缴存中心已实现全国数据共享的可免提供);

5. 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贷款自然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需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结清证明。

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注:下载表格:《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提取下载。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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