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申请条件
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销户要求的单位。
四、办理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单位下所有(包含正常和封存账户的职工)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内部转移通知书、三人以上需同时提供批量内部转移清册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转出单位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 4.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 单位介绍信一份(加盖公章)。 |
企业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企业工商注销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单位下所有(包含正常和封存账户的职工)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内部转移通知书、三人以上需同时提供批量内部转移清册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转出单位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 4.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 单位介绍信一份(加盖公章)。 |
注:下载表格:《内部转移通知书》、《批量内部转移清册》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转移下载。 |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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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