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封存、启封要求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单位办理个人封存应提供以下材料 |
情形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 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减编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情形2:离、退休 1) 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情形3:判刑 1) 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法院判决或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情形4:死亡 1) 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情形5:工作调动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 1) 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调转手续或已获批的辞职报告或新单位任职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单位办理个人启封应提供以下材料 |
情形1:机关事业单位 1) 个人启封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工资核定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恢复月份的原始工资表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情形2: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聘任制员工 1) 个人启封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恢复月份的原始工资表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
注:下载表格:《个人封存申请表》、《个人启封申请表》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缴存下载。 |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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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