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4.0.9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月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三、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基数调整要求的单位。
四、办理材料
单位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情形一:年度首次基数调整 调整基数模版(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情形二:因特殊原因再次基数调整 1. 调整基数模版(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调整职工的工资原始凭证; |
注:下载表格:《缴存基数调整表》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缴存下载。 |
五、办理流程
线上:年度首次基数调整的单位可通过单位网厅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线下: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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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