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三、申请条件及要求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职工未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可以提出个人账户设立申请。
四、办理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个人开户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事业单位工资核定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新增人员新增月份原始工资表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4. 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企业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个人开户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新增人员新增月份原始工资表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4. 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注:下载表格:《个人开户申请表》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缴存下载。 |
五、办理流程
线上: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线下: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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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