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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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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发布时间:2024-09-13 13: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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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三、申请条件及要求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职工未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可以提出个人账户设立申请。

四、办理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个人开户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事业单位工资核定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新增人员新增月份原始工资表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4. 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企业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个人开户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 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新增人员新增月份原始工资表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4. 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下载表格:《个人开户申请表》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缴存下载。

五、办理流程

线上: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线下: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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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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