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个人信息变更要求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本人办理变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情形1:身份证号码变更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身份证号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5位变更为18位的不需提供此项)。 情形2:姓名变更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公安部门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情形3:手机号码变更 本人身份证原件。 情形4:公积金关联卡号变更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建行一类储蓄卡(原件或卡号)。 |
代办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
注:代办时可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不需提供原件。 情形1: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需同时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情形2:配偶、父母、子女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与职工关系证明。 情形3:他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
注:下载表格:《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缴存下载。 |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下”办理
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可修改职工手机号码;职工本人可通过中心个人网厅、微信小程序修改手机号码和公积金关联银行卡。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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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