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个人信息变更要求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号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
情形1:本人办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身份证号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5位变更为18位的不需提供此项)。 情形2:单位经办人代办 (1)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2)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身份证号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5位变更为18位的不需提供此项);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情形3:配偶、父母、子女代办 (1)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身份证号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5位变更为18位的不需提供此项);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 情形4:他人代办 (1)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身份证号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5位变更为18位的不需提供此项);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
姓名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
情形1:本人办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公安部门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情形2:单位经办人代办 (1)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2)公安部门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情形3:配偶、父母、子女代办 (1)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原件;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 情形4:他人代办 (1)公安部门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
手机号码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
情形1:本人办理 本人身份证原件 情形2:单位经办人代办 (1)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或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2)批量修改的需提供电话号批量修改表电子版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情形3:配偶、父母、子女代办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 情形4:他人代办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
公积金关联银行卡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2. 本人建行一类储蓄卡原件或卡号。 |
注:下载表格:《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电话号批量修改表》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缴存下载。 |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