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申请条件
借款人所购房产为长春城区(含公主岭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房住宅。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家庭收入、还款能力、征信记录等需同时符合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新建商品房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婚姻证明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死亡证明)原件;
3.首付款收据(原件);
4.借款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存量房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婚姻证明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死亡证明)原件;
3.借款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
注:卡内需预存贷款首付款。
4.售房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5.售房人房屋产权证(原件);
注:房屋产权证需复印产权证号页,房屋信息页及产权处公章页。
6.售房人的建设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7.买卖双方所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资金使用科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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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