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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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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贷款

发布时间:2025-04-24 14:0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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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新建商品房贷款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申请条件及要求

1.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注:停缴、欠缴、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问其所在单位补缴原因。新考入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之间工作调转导致补缴的,单位提供事业单位入职文件或工作调转文件后,可视为连续缴存。

2.借款人有不少于协议中规定的自筹资金首付款比例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借款人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7.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只允许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夫妻双方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结清可再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办理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婚姻证明原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死亡的另需提供死亡证明);

3.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提供);

4.首付款收据原件;

5.借款人需提供一类建设银行储蓄卡原件;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认购协议原件

注:借款人配偶委托公证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借款人不能委托公证)。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资金使用科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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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韩 雪 复审:吕志标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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