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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2 14:19: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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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省直公字〔2026〕4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吉建房〔2026〕9号)有关规定,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装修(含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费用。

1.自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自购房之日满6个月以上,5年以内申请提取。新建自住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再交易自住住房以不动产权交易过户日期为准。

2.持有不动产权证满15年的自住住房。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按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核定,每个家庭限使用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每人限提取一次,缴存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30年调整为40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所购住房房龄之和的上限由40年调整为50年。

三、调整借款人贷款年龄上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日对应的借款人最高年龄,由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调整为男性68周岁、女性63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借款人实际退休年龄晚于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贷款时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相应延长贷款期限。

四、加大对特定群体购房支持力度

毕业未满5年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在省内拟购房所在地落户未满5年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2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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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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