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三、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装修(含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费用。
1.自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自购房之日满6个月以上,5年以内申请提取。新建自住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再交易自住住房以不动产权交易过户日期为准。
2.持有不动产权证满15年的自住住房,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准,申请提取日距产权登记日期满15年及以上。
四、办理材料
(一)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利人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2.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新建自住住房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再交易自住住房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产交易申报单。
(二)持有不动产权证满15年的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利人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2.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不动产权证。
注: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可通过联网共享政务数据获取的,无需职工提供。
(三)他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3.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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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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