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条件
自2026年3月1日起,缴存人(或配偶)购买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新建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应自满足全款购房提取条件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之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
四、办理材料
(一)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利人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2.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注: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可通过联网共享政务数据获取的,无需职工提供。
(二)他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3.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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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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