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全款或贷款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付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全款购房家庭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贷款购房家庭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全款购房家庭委托直付后总购房款未提足的,可在《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24个月后申请补提一次。
贷款购房家庭委托直付后购房首付款未提足的,可在贷款放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补提一次;未委托直付的,可在贷款放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商贷购房的家庭可依据公积金中心现行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委托直付业务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权利人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复印件一份;房屋权利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2.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3.借款合同;
4.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购房款承诺书;
5.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保障性住房购房款委托书。
注: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可通过联网共享政务数据获取的,无需职工提供。
(二)未申请委托直付业务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全款购房的,依据中心现行全款购房提取政策提供材料。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依据中心现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政策提供材料。
3.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办理要件包括:
①省直公积金中心贷款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屋权利人为职工配偶时提供);
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非省直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借款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屋权利人为职工配偶时提供)。
注: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可通过联网共享政务数据获取的,无需职工提供。
(三)他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3.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至中心窗口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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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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