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支付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条件
支付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费用的,缴存人可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加装或更新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既有住宅应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既有住宅产权人可为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
四、办理材料
(一)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既有住宅房屋权利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既有住宅房屋权利人为双方父母的,还需提供权利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4.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
5.街道办事处公示备案文件(含施工费用分摊方案及出资人名单)复印件;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7.加装或更新电梯的既有住宅不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需提供缴存人的房屋所在地的工作证明。
注: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可通过联网共享政务数据获取的,无需职工提供。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有职工提取过的,其他职工可不再提供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仅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
(二)他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3.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加装电梯房屋在申请人本人名下的,可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吉事办”微信小程序、“吉事办”APP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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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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