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常规提取:
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额的,还贷期间每提前部分还款一次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现金支付金额。提前结清还贷本息额的,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现金支付金额;已按年提取还贷本息额,不足12个月办理提前结清提取的,应根据实际还款月数扣除相应多提取的金额。与同一套住房的还贷本息额提取无需间隔12个月。还贷期间,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补提;以其他住房或其他情形为由提取过的,已发生过提取的年度不予累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自有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进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其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按偿还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不受“不同情形申请提取需间隔12个月”的限制。
(二)约定提取:经借款人授权,能够通过联网合作机构查询到个人住房贷款数据且符合我中心提取条件的职工(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在其偿还贷款期间申请提取的,可选择开通约定提取服务。中心将根据该笔贷款上月实际还款情况(以合作机构提供数据为准),每月为职工自动办理还贷提取。
四、办理材料
(一)首次提取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利人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2.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4.借款合同;
5.相关银行出具的最近2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
6.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贷款自然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需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结清证明。
注: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可通过联网共享政务数据获取的,无需职工提供。
(二)再次提取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2018年4月份之后已在中心产生过提取记录的贷款购房,再次使用该套住房申请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利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2.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或卡号;
3.相关银行出具的最近2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
4.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贷款自然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需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结清证明。
注:结婚证可通过联网共享政务数据获取的,无需职工提供。
(三)他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等)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
3.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已产生过提取记录再次提取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吉事办”微信小程序、“吉事办”APP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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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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