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封存、启封要求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一)单位办理个人封存应提供以下材料:
情形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减编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情形2:离、退休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申请的无需提供材料。
情形3:判刑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法院判决或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情形4:死亡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情形5:工作调动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调转手续或已获批的辞职报告或新单位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单位办理个人启封应提供以下材料:
情形1:机关事业单位
(1)个人启封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工资核定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启封月份的原始工资表(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情形2: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聘任制员工
(1)个人启封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恢复月份的原始工资表(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
(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吉公网安备22010202000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