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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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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发布时间:2026-09-23 14:2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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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封存、启封要求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一)单位办理个人封存应提供以下材料:

情形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减编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情形2:离、退休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申请的无需提供材料。

情形3:判刑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法院判决或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情形4:死亡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情形5:工作调动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

(1)个人封存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调转手续或已获批的辞职报告或新单位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单位办理个人启封应提供以下材料:

情形1:机关事业单位

(1)个人启封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工资核定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启封月份的原始工资表(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情形2: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聘任制员工

(1)个人启封申请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恢复月份的原始工资表(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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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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