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申请条件及要求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办理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开户申请表(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代码证(原件);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5.编制本(原件);
6.单位介绍信;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10.开户单位的医保参保证明(原件);
11.如缴存公积金的银行账号除基本户外还有其他账号缴存公积金,需同时提供该账号的银行开户手续。
(二)企业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开户申请表(纸质表格一份,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4.单位介绍信;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8.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
9.开户单位的社保及医保的参保证明(原件);
10.如缴存公积金的银行账号除基本户外还有其他账号缴存公积金,需同时提供该账号的银行开户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单位经办人携单位缴存登记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如开通单位网厅需提前下载《网上服务平台业务申请表》填写盖章后提交,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线上”办理
已注册“吉事办”的单位法人,通过“吉事办”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 (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31-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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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付哲坤 复审:韩 雪 终审:孙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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